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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日技術合作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情誼、交換學識技術並加強與日本民間團體聯繫,增進中日兩國國民之友好關係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 本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搜集有關學術性研究資料。
(二)舉辦專題座談或學術演講。
(三)發行學術性或報導性刊物。
(四)接受國內外公私機關委託研究。
(五)推薦會員赴日深造。
(六)有關會員福利事項。
(七)加強對日本來華人員之聯繫。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一、凡留學日本與日本政府或民間團體技術合作出國進修考察人員,均得為本會會員。
二、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年滿二十歲)或團體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經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會員或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三、凡本會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十年會費為永久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經查屬實者,得提經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凡經除名者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第八 條 本會會員應享受之權利如左: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發言權及罷免權。
四、本會設備及舉辦各種事業之利益。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按年繳納會費,凡連續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改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名額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一十五人、監事五人,分別由會員大會選舉並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另以次多數票五人為候補理事,一人為候補監事。
前項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本條所定理、監事名額,候補理、監事名額,常務理、監事名額均自第十一屆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六、召集會員大會。
七、核准會員入會。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連任均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行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
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一至三人襄助秘書長處理一般事務,並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推動各項活動。
前項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八條 本會應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九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以會員過半數為法定出席人數,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 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後:
一、入會費: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正,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正,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正,均在會員大會前繳納,榮譽會員免繳。但新會員入會第一年常年會費新台幣陸佰元正。
三、永久會員會費:會員一次繳納十年會費,由本會專案存息,以後不再繳費。
四、補助費。
五、會員自由捐款。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服務收入。
八、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及基本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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